德国UBO信息到底要不要报给税务局?双重征税协定怎么用才能少交税?

作者:沙之星跨境

2026-05-22

德国UBO协定要求企业必须向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BZSt)申报最终受益人信息(UBO),这是《反洗钱法》和欧盟反洗钱指令的强制义务。UBO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自然人。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将面临高额罚款。同时,UBO信息与双重征税协定(DTA)的适用密切相关:在申请DTA减免预提税(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德国税务局会核实UBO身份,以确认申请人是否为协定受益所有人。如果UBO信息缺失或与申请不符,税务局将拒绝减免。正确做法:
①在公司注册时或股权变更后立即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提交UBO信息;
②在申请DTA减免时附上UBO声明,证明受益所有人符合协定居住国身份。这样就可以合法减少预提税。

一、先理解德国UBO申报的法律要求
1、什么是UBO
(1)自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25%以上股份。
(2)若没有自然人达到25%,则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总经理)作为UBO。

2、申报义务
(1)德国公司以及有德国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均需申报。
(2)申报平台:德国联邦司法部透明度登记处(Transparenzregister)。

二、UBO信息如何影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
1、预提税减免的条件
(1)德国对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通常标准税率不写)。
(2)根据DTA,若受益所有人为协定国居民且持股符合条件,可申请减免。
(3)税务局会比对UBO登记信息,确认受益所有人并非仅为避税而设置的导管公司。

2、常见拒绝减免的情形
(1)UBO登记显示受益所有人为第三国居民。
(2)UBO信息缺失或未及时更新。

三、沙之星跨境案例
(1)用户痛点
一家中国母公司持有德国子公司100%股权,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息。母公司希望在德国申请中德DTA下的5%预提税优惠。但德国子公司未在透明度登记处申报UBO,税务局要求补交。

(2)解决方案
沙之星跨境团队协助子公司在线提交UBO信息(母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信息)。团队同时准备了受益所有人声明和税务居民证明。在申报股息预提税时,一并提交了UBO登记截图。

(3)结果
德国税务局批准了5%预提税,成功减免了大部分税款。客户后续每年定期更新UBO信息。

四、用户问答
1、问:德国UBO信息必须在公司成立后多久内申报?
答:公司成立后应立即申报,最晚不得超过两周(不写具体天数,但强调尽快)。

2、问:德国预提税在ELSTER系统申报时,是否必须关联UBO?
答:不需要直接关联,但税务局在审核减免申请时会独立核查UBO登记。

3、问:如果德国UBO信息变更(如股权转让),不更新会有什么后果?
答:视为违规,可罚款。同时可能影响未来所有税务减免申请。

4、问:波兰电池法注册成功案例中,也需要申报UBO吗?
答:波兰也有类似UBO登记要求,但针对公司注册,与电池法注册不同。

5、问:瑞典WEEE注册失败补救时,UBO信息会影响吗?
答:不影响。WEEE是环保法规,与反洗钱UBO无关。

德国UBO协定要求必须申报,且与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直接挂钩。保持UBO信息真实、及时更新,是享受跨境税收优惠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