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回顾(第31期)| 出海漫谈:当你的公司开始在欧洲发工资(3) ——当“人”和“钱”开始流动:差旅报销、跨主体分摊与利润归属的合规课

作者:沙之星跨境

2026-07-20

本文根据沙之星跨境《出海慢谈》第31期直播内容整理。作为欧洲本土合规系列第三篇,本期聚焦当境外团队真正运转起来之后,日常运营中最绕不开的两个问题——差旅怎么报?利润留哪里?三位嘉宾围绕差旅报销的凭证要求、跨主体费用分摊、转让定价与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等维度,拆解了“发工资之后”必须补上的合规课。

 

引言:发完工资之后,更大的麻烦才刚开始

前两期我们聊了欧洲用工的真实成本和三条用工路径的风险。但钱发下去了、人招进来了,日常运营中真正的“琐碎合规战”才刚刚开始。

员工要出差——机票、住宿、餐费怎么报?外派员工回国开会——机票钱算谁的?欧洲公司签了合同、中国公司赚了利润——税局会不会觉得“哪里不对”?

 

这些问题看似是财务部门的日常操作,但背后牵涉的远不止“有没有发票”那么简单。差旅报销涉及当地税局的扣除标准与凭证要求;跨主体费用分摊涉及关联交易定价;而利润归属则直接关系到——你的税,到底该交给谁。

 

第一部分:一张差旅报销单里的“德国式严谨”

先说出差。这是任何有境外团队的公司都会遇到的日常场景。

 

在德国,出差报销有一套明确的法律框架。德国《联邦旅行费用法》(BRKG)规定了因公出差人士获得费用报销和旅行津贴的权利。2025年及2026年,德国国内商务旅行的每日津贴标准为:出差满24小时,每日津贴28欧元;出差超过8小时但无过夜,以及抵达日和离开日,每日津贴14欧元。

 

住宿费用的报销相对灵活——可以凭酒店明细发票按实际金额报销,也可以在没有收据的情况下按每晚20欧元的固定额度申报。但需要注意的是,酒店发票必须清晰列明房费、早餐、晚餐等各项费用。如果早餐已包含在房费中,每日津贴还需相应扣减。

私家车出差可以按每公里0.30欧元报销里程费。从2026年起,德国差旅补贴标准将正式提高至每公里0.38欧元。

但真正让中国老板容易“翻车”的,不是标准,而是凭证。

 

直播中反复强调了一个观点:光有刷卡小票远远不够。德国税务局对报销凭证的要求非常严格——报销资料需要保存不少于10年以备税务稽查。出差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每一项都需要有清晰的书面记录。

 

为什么这么严格?因为税务局要判断这笔费用到底是不是“因公”产生的。如果只有一张餐厅小票,没有出差报告、没有客户名称、没有会议记录,税务局完全有理由质疑:这是商务宴请还是个人消费?

 

在法国,情况同样严格。报销单必须注明餐厅名称、参与人员与原因。住宿费用报销需要满足距离条件(工作地点距住址超过50公里)和时间条件(通勤时间超过1.5小时)。私车使用按里程补贴标准报销,2025年标准例如5CV汽车前5000公里为0.636欧元/公里。

 

报销凭证不完整会怎样?轻则这笔费用不被认可,企业无法将其作为成本抵扣;重则在税务审计中被认定为“不规范支出”,引发更全面的稽查。这不是“财务制度严格一点”的问题,而是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规问题。

 

第二部分:跨境差旅——机票该挂谁的账?

比本地出差更复杂的是跨境差旅。外派员工从德国飞回中国开会,机票钱该由德国公司报还是中国公司报?

 

直播中给出的判断逻辑非常清晰:看这笔费用是为谁发生的。

 

如果员工回中国是为了向中国总部汇报德国业务,这笔费用本质上是德国业务的“管理成本”,应当由德国公司承担并在德国做税前扣除。如果是为了协助中国团队处理与中国客户相关的事务,那这笔费用就应当归属于中国公司。

 

但问题在于:两边都记一笔,行不行?

直播中明确给出了否定答案。同一笔机票费用,如果德国公司和中国公司都将其计入成本,在税务审计中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双重抵扣——也就是同一笔支出在两个国家各扣了一次税。这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法中都是明确的违规行为。

 

正确的做法是:确定一个归属主体,由该主体全额入账,另一主体不重复记录。同时,跨主体的费用分摊需要有清晰的内部协议作为支撑——比如服务协议、费用分摊协议,明确“谁为谁承担了什么费用、为什么承担”。

 

这听起来像是“多此一举”的 paperwork,但在税务审计中,有没有书面协议,往往决定了这笔费用能不能被认可。

 

第三部分:利润该留在哪里?——转让定价与常设机构的核心逻辑

聊完了“钱怎么花”,我们来看一个更根本的问题:钱赚了之后,利润该留在哪里?

这是直播中所有老板最关心的问题。而答案的核心,围绕两个概念展开:常设机构(PE) 和转让定价。

 

常设机构决定了“在哪交税”

根据中德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则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换句话说:你在欧洲有了人、有了职能,欧洲就有权对你那部分利润征税——哪怕合同签在中国、款付到香港。

 

中国居民企业一旦在法国的代理人构成非独立代理人,即被认为是中国居民企业在法国的常设机构,由此在法国产生的营业利润要承担纳税义务。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应仅将该机构本身活动产生的所得计入其所得,不得将与上述活动相关或无关的总机构、其他常设机构或第三者提供货物的价款计入。

 

转让定价决定了“留多少”

但光知道“在哪交”还不够,还得知道“交多少”。这就涉及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

 

直播中举了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场景”:德国公司有员工在跑客户、签合同、做售后——核心经营职能全在德国。但利润全部留在了中国或香港公司,德国公司账上常年亏损。

 

这个场景的“问题”在哪?在于商业逻辑上的自相矛盾——一家公司常年承担核心职能却从不盈利,从逻辑上根本说不通。正如直播中一针见血指出的:“你总不可能说我聘了一个员工,他每次给我谈生意,我的公司账上永远都是0,我还疯狂给他发工资。”

 

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来看,总机构与常设机构之间应被视为两个独立企业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交易。OECD在2025年更新的税收协定范本中,进一步强化了转让定价指引在跨境交易中的核心作用。

 

如果欧洲公司承担了销售、客户维护、合同谈判等核心职能,却没有任何利润留存,税务局完全有理由认定存在转让定价问题——即利润被人为转移到了低税率地区。一旦被认定,后果包括:补税、滞纳金、罚款,甚至可能触发特别纳税调整。

 

工资发出去之后,合规才刚刚开始

当公司在欧洲发了第一份工资,合规的考题其实才刚刚开始。

 

差旅报销不只是“有没有票”,而是“票背后有没有完整的故事”。跨境差旅费用不能“两头都记”,必须明确归属主体。利润归属不能“人在欧洲干活、钱全留在香港”,必须符合常设机构和转让定价的规则。

 

从“发工资”到“管差旅”到“分利润”,每一步都在回答同一个问题:你的欧洲业务,到底是一个“远程销售点”,还是一个“本土经营实体”? 答案越早想清楚,后续的合规成本就越低。

 

本文内容整理自沙之星跨境《出海漫谈》第31期直播栏目如需针对您的具体业务模式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欢迎联系沙之星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