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国国税局(IRS)要求“使用亚马逊FBA仓储服务的卖家缴纳美国所得税”的消息在国内跨境圈引发广泛关注,不少中国跨境卖家将目光投向了与美国相邻的加拿大市场——作为非居民企业(比如:中国企业),在加拿大开展跨境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加拿大所得税?
本文,沙之星跨境将结合加拿大税法、中加税收协定及实操场景,为您拆解核心问题,规避加拿大税务风险。
一、为什么非居民企业会有加拿大所得税申报义务?
加拿大对非居民企业(比如:中国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核心依据是加拿大税法和国际税收规则对“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有课税权,即便公司本身不是在加拿大注册,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就可能产生申报义务。
这一规则源于加拿大《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ITA),具体可从以下4个维度理解:
1、加拿大对“来源所得”的课税范围
根据ITA规定,非居民企业只要在加拿大有“应税收入来源(taxable income earned in Canada)”,就可能需要申报。这类收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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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收入:在加拿大开展商业活动所得(如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承接本地承包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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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收入:加拿大不动产租金收入,来自加拿大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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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增值:出售加拿大不动产(如仓库、土地)或应税加拿大财产(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 TCP)产生的增值收益。
2、“在加拿大开展业务”的广义解释
加拿大税务局(CRA)对“carrying on business in Canada”的定义远超“实体办公”,即便没有注册加拿大公司,以下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在加拿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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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固定场所:如在加拿大设有办事处、分公司、仓库、线下商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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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人力/代理关联:在加拿大雇佣员工、委托本地代理人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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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常态化业务动作:经常性在加拿大签订合同、接收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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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本地化交付:将库存储存在加拿大,接到本地客户订单后直接从加拿大发货。
3、中加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例外规则
由于中国与加拿大签订了《中国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TA,以下简称“中加税收协定”),这一协定为非居民企业提供了关键的税务豁免依据:
仅当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拥有“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且收入来源于该常设机构时,才需缴纳加拿大企业所得税。
4、CRA的“零税也要报”合规要求
加拿大税制极度重视“备案合规”,即便非居民企业因“无常设机构”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最终核算无需缴纳任何税款,但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就必须按要求向加拿大税局(CRA)提交T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可为零申报),否则将可能面临罚金。
二、关键争议点:使用亚马逊FBA加拿大仓库,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对亚马逊FBA中国跨境卖家而言,最核心的疑问是:“使用亚马逊FBA加拿大仓库,是否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进而触发所得税缴纳义务?”结合亚马逊FBA仓储服务特性与中加税收协定,结论如下:
1、先看亚马逊FBA仓库服务的3个核心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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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分离:亚马逊FBA仓库本身的所有权属于亚马逊,卖家仅将货物储存在其中,货物交割前所有权仍归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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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公共性:亚马逊FBA仓储服务是亚马逊向所有FBA卖家开放的一种商业且公共的服务(含仓储、尾程物流等),并非某一卖家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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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无额外投入:除商品货物外,亚马逊FBA仓储服务的人力、物流、仓储管理等资源均由亚马逊方提供,卖家无需参与运营。
2、再对照中加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定义
中加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界定,直接决定了亚马逊FBA仓库的税务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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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且需具备“相当固定且持久”的商业存在——亚马逊FBA仓库由亚马逊运营,是否储存货物取决于卖家需求。因此,仅就字面意义上,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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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包含的范围:中加税收协定列出的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等实体场景,亚马逊FBA仓库显然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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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排除的范围:中加税收协定明确规定,“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而使用的设施/库存”,以及“仅从事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活动的固定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亚马逊FBA仓库的核心功能是“储存与交付货物”,完全符合这一豁免条款。

3、结论:单纯使用亚马逊FBA仓储服务不构成常设机构
综合来看,中国跨境卖家仅通过使用亚马逊FBA仓储服务开展业务,目前无需认定为“常设机构”,因此不满足中加税收协定中“需在加拿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前提。
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加税收协定签订于1986年5月12日,未明确覆盖跨境电商场景,未来随着全球税收规则更新,这一认定可能发生变化,需持续关注政策动态。
三、加拿大T2表格:非居民企业的“税务身份证明”
无论是否需要缴税,加拿大T2表格都是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税务合规中的核心文件。它的角色相当于“官方通行证+税务结算单”,具体功能如下:
1、什么是加拿大T2表格?
加拿大T2表格全称为《T2 Corporation Income Tax Return》(加拿大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由加拿大税局(CRA) 制定,适用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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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居民公司(无论盈利与否,均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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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有应税收入的非居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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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在加拿大注册但已停止经营、未完成清算的公司(清算前仍需申报)。
表格核心内容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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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入、费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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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的联邦和省级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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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税收抵免、结转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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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附表(如 Schedule 91,税收协定豁免)用于说明细节。
申报频率为“每个财务年度必须申报1次”,截止时间通常为财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
2、加拿大T2表格对非居民企业的3大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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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备案工具:即便因“无常设机构”符合免税条件,非居民企业仍需提交加拿大T2表格(并附Schedule 91),向CRA说明免税依据——这是证明“加拿大税务合规”的必要步骤,避免因未申报面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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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计算载体:若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有应税收入,需通过加拿大T2表格核算并申报应缴税额,这是加拿大企业所得税唯一的官方缴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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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请依据:若非居民企业已被预扣税款,如果要申请退还(例如:协定税率低于预扣税率),必须通过加拿大T2表格申请退税。
四、国内所得税注意事项
根据中加双边税收协定,中国内地跨境企业虽然不在加拿大缴纳其所得,但需要在缔约母国履行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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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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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五、最终结论:中国卖家的加拿大所得税合规路径
结合加拿大税法、中加税收协定及实操要求,中国跨境卖家在加拿大所得税合规可总结为3个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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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义务不可免:只要通过电商平台在加拿大开展业务和产生应收收入的范畴,就属于“在加拿大开展商业活动”,就需要按要求提交加拿大T2表格完成备案,即便最终无需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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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税义务有豁免:单纯使用亚马逊FBA仓库不构成“常设机构”,根据中加税收协定,中国跨境卖家的所得税主要应在母国(中国)缴纳,无需在加拿大重复缴税,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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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核心是“凭证化”:务必完整填写加拿大T2表格及Schedule 91,留存与业务相关的交易记录(如订单、仓储协议、物流凭证),作为证明“无常设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依据,以应对加拿大税局(CRA)可能的核查。
最后,沙之星税务专家团队提醒:
加拿大税务规则复杂,且可能随全球税收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在开展加拿大业务前,咨询专业跨境税务顾问(例如:沙之星跨境),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制定定制化合规方案,确保长期稳健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