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演变可谓一波三折。早在建国初期,美国并未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关税和消费税。然而,南北战争期间,为了筹措战争经费,1862年,美国首次颁布了《联邦所得税法》,采用综合界定收入所得,并对年收入超过600美元的个人征税。此后,税法经历了多次修正,税率逐渐提高,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累进性。然而,战后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声音日益高涨,最终在1872年废除了所得税法。
进入工业化时代后,随着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重新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呼声再度高涨。尽管1894年国会通过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案,但最高法院裁定其违宪。然而,民众对税制改革的热情并未因此熄灭。经过数十年的努力,1913年,美国通过了第16条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联邦政府的征税权,随后通过了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
现行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累进税率制度,税率随个人收入的增加而上升。此外,税法还提供了多种税收减免和抵免措施,如教育费用抵免、儿童税收抵免等,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税负。此外,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也存在显著差异,使得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复杂多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