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演变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演变过程充满了曲折与变化,是联邦政府权力扩张和税法修订的集中体现。
初创阶段
个人所得税制度起源于美国南北战争期间。为了筹措战争经费,1862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所得税法》。该法采用综合界定收入所得,并对年收入超过600美元的纳税人征税,税率随收入增加而提高。1864年,税法进行了修正,税率大幅提高,使得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累进性。这一时期,个人所得税为战争军费提供了重要保障,促进了美国统一。然而,战争结束后,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逐渐占据上风,最终在1872年,个人所得税法被废止。
废除与复兴
1872年后,个人所得税成为政治敏感话题,长达20多年无人问津。直到19世纪末,随着美国工业化革命的全面展开,原有以关税、消费税为主体的税制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贫富分化问题日益严重,公众对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缺乏调控公平的功能提出批评。在此背景下,所得税的观念和提案再度出现。尽管1894年国会通过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案,但次年最高法院宣布该法案违宪,导致法案夭折。然而,这并未阻止民众对税制改革的热情,从1895年至1909年,两党连续向国会提出33种不同的所得税修正案,为最终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奠定了基础。
确立与发展
1913年,美国进行了第16次修宪,通过了《联邦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正式赋予国会对任何来源的收入征收所得税的权力。同年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正式确立。此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联邦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计算方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相对复杂,但体现了公平和精细化的原则。
税基与免税项目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非常宽,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免税项目包括州或地方政府的公债利息、各种赠礼、遗产、因人身伤残或疾病损害获得的赔偿费、保险费等。
扣除与宽免
在确定应税所得时,美国税法规定了详细的扣除项目,包括商业扣除和个人扣除。商业扣除是为了取得所得而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个人扣除则是纳税人特殊的生活费用支出。纳税人可以选择分项扣除或标准扣除,前者适用于高收入者,后者对中低收入者更为有利。此外,还有个人宽免额,用于免除对纳税人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那部分生计费或生存费的税收。
税率与税负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体现了合理、公平的负税原则。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近年来经过多次调整,税率结构逐渐优化。在计算税负时,还需考虑税收抵免款项,包括子女抚养抵免、老年人或伤残人员抵免等。
三、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因素。在经济繁荣时期,政府倾向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增加财政收入;而在经济衰退或低迷时期,政府则会考虑降低税率以刺激消费和投资,促进经济复苏。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制度应公平地分配税收负担。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累进税率、宽免额和扣除项等措施,力求实现税收的横向和纵向公平。这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政策目标
政府的政策目标也是影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因素。为了鼓励创新和投资,政府可能会提供针对研发支出、教育支出等的税收优惠;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和缩小贫富差距,政府可能会提高高收入者的税率或引入新的税收制度。
综上所述,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初创、废除与复兴、确立与发展的过程,其计算方法复杂但体现了公平和精细化的原则。同时,个人所得税制度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公平原则和政策目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